(2014)淮开执字第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63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工业集中区(头堡村)。法定代表人葛春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群,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茜茜,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国华。淮安市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周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周国华欠淮安市宏发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5万元,于2014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由周国华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国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摩托车已注销登记,其名下有两处房产,均被本院查封。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正与被执行人就还款进行协商,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查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或达成一致意见而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