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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峰与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峰,济源市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215号原告史海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路***号。原告史海峰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民管请字第77-1号函,指定本案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指定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在本院应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案。审 判 长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