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海峰与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峰,济源市人民法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215号原告史海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路***号。原告史海峰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民管请字第77-1号函,指定本案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上级法院指定由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故在本院应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案。审 判 长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