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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7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7026号原告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康顺路9号。法定代表人耿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秀利,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131-133号一层,注册号:110112013902862。法定代表人常亮,经理。被告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路114号,注册号:110112014960641。法定代表人黄东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宏鑫公��)诉被告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国堂润泽公司)、北京盛国堂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二分店(以下简称盛国堂润泽二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宏鑫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凯宏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