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黄标源XX、张小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黄标源XX,张小辉XX,萧智杰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凌家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黄标源XX,男,19XX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京新路五横巷**号。身份证号码为:44092419640310********。被告张小辉XX,女,19XX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京新路五横巷**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670920********。被告萧智杰XX,男,19XX78年10月28日出生,港澳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黄标源XX、张小辉XX、萧智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萧智杰XX是港澳居民,属涉港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本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本院应将本案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