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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吉长科与唐乙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吉长科。被执行人唐乙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卫家渡村委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唐乙顺2011年8月至今外出,也未尽到抚养小孩义务,对家庭也不承担应尽的责任。唐乙顺下落不明,且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军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