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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马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马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屈庆福,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娄焕历、刘利,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传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马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