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欧英全与犹元辉、彭诗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英全,犹元辉,彭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欧英全,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犹元辉,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彭诗永,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欧英全与被申请人犹元辉、彭诗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犹元辉、彭诗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村XXX号X幢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村XXX号XXX号的车位(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和重庆市南川区XXXX号XXX幢X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被申请人彭诗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号XXXX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欧英全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和王小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X路XXX号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欧英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欧英全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号的XXX牌小型轿车一辆和王小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XX路XXX号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犹元辉、彭诗永所有的位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村XXX号X幢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村XXX号XXX号的车位(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号)和重庆市南川区XXXX号XXX幢XX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号)、被申请人彭诗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号XXXX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溢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