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沙志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站前大街与茶榆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继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沙志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志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家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