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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乃轩与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轩,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仁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王乃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1999号。负责人:张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仁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轩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第三人胡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轩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2.00元,减半收取3,566.00元由原告王乃轩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代理审判员  丁立伟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