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刚与被告刘甲、梁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刘甲,梁刚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550-1号原告张永刚,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甲,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刚山,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与被告刘甲、梁刚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以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应以借款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对被告刘甲、梁刚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秦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