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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董某离婚,婚生女孩董易雪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按原告李某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董某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董某,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董某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董某的送达地址,原告李某经本院释明后拒绝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