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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生与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0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陈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公司目前确无偿还能力,故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