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红、王红娅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陈红。原告:王红娅。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王红娅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原告陈红、王红娅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王红娅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王红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王红娅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