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吴亚玲与高福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玲,高福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100号申请人:吴亚玲。被申请人:高福生。申请人吴亚玲与被申请人高福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福生的债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亚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福生以张国良名义出借给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中的11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