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仁敬与被告杨晓峰、黄晓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敬,杨晓峰,黄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54号原告陈仁敬,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至育、龚建华,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峰,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晓芬,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敬与被告杨晓峰、黄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晓峰、黄晓芬与案外人黄爱玉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儿童公园路99号世茂茶亭俪园1#楼某单元属于被告杨晓峰、黄晓芬的产权份额及其他财产,以715.6万元为限。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27层某室及其名下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并提供案外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花园新村1#楼某单元及1#楼某附属间、案外人陈某甲名下的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金色海岸22幢某单元及某贮藏间,以及案外人潘某某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杨晓峰、黄晓芬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15.6万元,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人民币715.6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陈仁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27层某室的房屋产权及其名下帕纳美拉牌小型轿车产权。三、立即冻结案外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花园路花园新村1#楼某单元及1#楼某附属间的房屋产权。四、立即冻结案外人陈某甲名下的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金色海岸22幢某单元,某贮藏间的房屋产权。五、立即冻结案外人潘某某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