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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刘建亚与淮安市正高物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亚,淮安市正高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518号原告刘建亚。被告淮安市正高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园东九街西侧、北四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正高,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亚与被告淮安市正高物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