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传荣诉被告张友先、张宝先、张荣先、张成先、张立先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传荣,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胡冬梅,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代理。被告张友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宝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荣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成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立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黄岗乡。原告张传荣诉被告张友先、张宝先、张荣先、张成先、张立先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传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荣负担。审 判 长 骆俊杰审 判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