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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有、高健借款合同纠纷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有,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大街。法定代表人郝爱武,主任。被执行人陈有,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高健,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受理了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有、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案涉抵押房产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0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