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法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冯丽华与广州市艾高皮具有限公司、广东沃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华,广州市艾高皮具有限公司,广东沃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冯利华,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艾高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法定代表人:林业。被执行人广东沃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孙曼云。申请执行人冯丽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艾高皮具有限公司、广东沃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2015)第1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广州市艾高皮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晶华11245、5元经济补偿款、广东沃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2015)第17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