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有顺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顺,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初字第16号原告黄有顺,农民,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龙山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思庭,该局局长。原告黄有顺不服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有顺以本案取证欠妥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有顺的撤回起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有权处分,该处分没有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有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月忠审 判 员 勾元春人民陪审员 江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