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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占平与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平,郑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郭占平。委托代理人牛文斌,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兴。本院受理原告郭占平与被告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平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