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占平与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平,郑元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郭占平。委托代理人牛文斌,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兴。本院受理原告郭占平与被告郑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平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