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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国庆与李国强、李亚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强,朱国庆,李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4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强,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庆,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东,徐州中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国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国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国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李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长伟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