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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济南大学万豪宾馆职员,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环球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