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二初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史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史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二初字第80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负责人刘剑英,行长。被告史某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与被告史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以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还清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509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8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