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长征与贾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征,贾红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长征,男,汉族。被告贾红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征与被告贾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征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征负担。审 判 长 赵俊萍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郑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