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长征与贾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征,贾红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王长征,男,汉族。被告贾红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征与被告贾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征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征负担。审 判 长  赵俊萍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郑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