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群诉被告张某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王某群,女,1981年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张某富,男,1976年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群诉被告张某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群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群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 智审 判 员 张启强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