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宋长江与四平市隆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江,四平市隆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宋长江,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隆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若忠,经理。申请执行人宋长江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隆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四平市住建局房屋市场管理中心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四平市红宇小区5号楼6单元7层东门80.57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照办到宋长江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