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东方京城C区*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汤树德,该公司经理。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信阳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