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戚向仁与施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向仁,施则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戚向仁,农民。被告施则胜,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戚向仁诉被告施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戚向仁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则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向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向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欣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