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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金虹与王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张金虹,男。被告王建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虹与被告王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引发精神疾病,需要半年后才能鉴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全部退还。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