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金虹与王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1号原告张金虹,男。被告王建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虹与被告王建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引发精神疾病,需要半年后才能鉴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全部退还。审判员 王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