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赵阳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赵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负责人:郭洪刚,行长。被告:赵阳,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诉被告赵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盘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