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方红兰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