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方红兰人民陪审员  谈卫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