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利金与被告商丘华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陈利金,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华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朱孝停,经理。原告陈利金与被告商丘华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利金于2015年10月28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利金承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