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调确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玉祥、王胜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祥,王胜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调确字第15号申请人:林玉祥。申请人:王胜坚。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林玉祥、王胜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刘新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玉祥、王胜坚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经温州市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驻法院民商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胜坚结欠申请人林玉祥借款本金及林玉祥名下信用卡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1800元。二、申请人王胜坚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前、12月25日前、2016年1月25日前各支付申请人林玉祥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2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林玉祥人民币21800元结清。上述款项均转入申请人林玉祥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76,户名:林玉祥)。三、申请人林玉祥名下的温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8××××07)的欠款由申请人林玉祥自行偿还。四、若申请人王胜坚逾期,申请人林玉祥有权以全额剩余借款及信用卡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五、申请人林玉祥无其他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