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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象山欣成干洗厂与象山欣成干洗厂、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象山欣成干洗厂,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家盛。委托代理人:侯敬辉。被告:象山欣成干洗厂。代表人:XX。被告:XX,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欣成干洗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0元,由原告绍兴市巴斯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