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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委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王雪平,董祖瑞,林庆蓉,董孔用,董加挑,张爱琴,陈月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委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苏晓。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加沿。被执行人:董加沿。被执行人:王雪平。被执行人:董祖瑞。被执行人:林庆蓉。被执行人:董孔用。被执行人:董加挑。被执行人:张爱琴。被执行人:陈月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3)浙杭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王雪平、董祖端、林庆蓉、董孔用、董加挑、张爱琴、陈月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苍南县佳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加沿、王雪平、董祖端、林庆蓉、董孔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