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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某娣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娣,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谢某娣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其住宅销售私彩票“头尾彩”招引群众赌博,每期销售私彩票后,在当期国家公彩“七星彩”的中奖号码公布前将销售的私彩票号码及接受群众投注赌资上报“上线”(未查实),谢某娣从贩卖私彩票接受投注的赌资总额中获得7%的提成回扣。至2015年4月,谢某娣共销售路私彩票接受群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42000元,从中获利5000元。2015年4月后,谢某娣开始自己坐庄招引群众购买私彩票参与赌博,销售私彩票接受群众投注赌资后不再上报给“上线”,其本人负责赔付群众向其购买私彩票后“中奖”的奖金。2015年6月2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谢某娣的住宅将正在销售私彩票的谢某娣抓获,并从现场查获销售私彩票的记账本2本、统计表3张、私彩票1本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4元。经核算,扣押的记账本记录自2015年4月开始共有51名群众向谢某娣购买私彩票后赊欠赌资共计人民币13853元,获利2000多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与辩认笔录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谢某娣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谢某娣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镇其住宅销售私彩票“头尾彩”招引群众赌博,每期销售私彩票后,在当期国家公彩“七星彩”的中奖号码公布前将销售的私彩票号码及接受群众投注赌资上报“上线”(待查),谢某娣从贩卖私彩票接受投注的赌资总额中获得7%的提成回扣。至2015年4月,谢某娣共销售私彩票接受群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42000元,从中获利5000元。2015年4月份以后,谢某娣开始自己坐庄招引群众购买私彩票参与赌博,销售私彩票接受群众投注赌资后不再上报给“上线”,其本人负责赔付群众向其购买私彩票后“中奖”的奖金。2015年6月2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谢某娣的住宅将正在销售私彩票的谢某娣抓获,并从现场查获销售私彩票的记账本2本、统计表3张、私彩票1本及赌资现金人民币14元。经核算,扣押的记账本记录自2015年4月开始共有51名群众向谢某娣购买私彩票后赊欠赌资共计人民币13853元,获利2000多元。另查明,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谢某娣主动向本院退出其非法所得款7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公安民警扣押谢某娣持有的彩票一本、记账本二本、记账单三张及现金14元。经清点,有51人向谢某娣购买私彩票赊欠赌资共计13853元。(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归案过程说明,证明有匿名群众报案,公安民警于2015年6月28日将谢某娣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谢莱娣出生于1964年5月。3、通话清单,证明谢某娣电话销售私彩票接受投注的情况。4、罚款收据,证明被告人谢某娣于2015年10月26日主动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款7000元。5、侦查说明,证明谢某娣提供的贩卖私彩票的老板由于基本情况不详,未能查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我妈谢某娣一个人在家卖私彩票是从2014年年底才开始卖的,听她说开始是跟一个老板一起做的,如果赚钱就按百分之七的提成,后来是怎样搞我不清楚。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谢某娣住在我家对面,我经常看到她在她家一楼窗口卖私彩票,我偶尔也去向她购买私彩票,她卖私彩票大约有一年时间了。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我上下班时,看到有人在谢某娣家一楼的窗户处向谢某娣购买私彩票。4、证人梁某义的证言:我与谢某娣是邻居,2014年开始我就到谢某娣的家里向谢某娣购买私彩票。5、证人梁某荣的证言:谢某娣住在我家对面,2014年开始我看到她在家里卖私彩票,偶尔我也过去买过几次私彩票。6、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谢某娣卖私彩票,我偶尔也去她家买过私彩票。(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娣的供述:2015年6月28日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扣押我销售私彩的记录统计表三张、笔记本二本、私彩票一本机现金14元。那三张统计表是我自己制作的,其中表头登记“娣”的统计表是我在2015年6月28日销售私彩票的记录,该期共销售550注码,得550元。笔记本登记的名字和数字是表示群众购买私彩票欠我的打奖款,例如“1603期,媚欠300+8”是指在1603期媚向我购买私彩票欠我308元。我贩卖的私彩票每个星期开奖三期,一个月开奖十二期左右,从4月份至被查处我销售的私彩票共约36期左右,总的营业额是大约18000元,平均每期盈利60元左右,36期共盈利约有2160元。我账本上面记录的第1603期是我在去年(即2014年)10月份给老板记的账,一直到2015年4月份我才开始自己卖私彩票。那个老板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说雷州话,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住哪里。我计算出我帮老板销售私彩票约有84期,每期营业额平均是500多元,总营业额是约42000元,我每期获利60元,84期共获利5040元。(五)现场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硇洲镇。2、辩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证人庞某某指认出谢某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娣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销售私彩票招引他人购买投注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娣的开设赌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谢某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娣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不大,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谢某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娣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其建议适用实刑的量刑幅度合理,应予以支持。扣押的4支圆珠笔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工具,缴获的14元现金属于赌资,退出7000元赃款属于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治安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谢某娣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的作案工具4支圆珠笔及赌资人民币14元、非法所得款7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非法所得款7000元由本院直接上缴国库,其他赃款赃物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胜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