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元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17号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东正国际自由港。法定代表人王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元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元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90%减半后退还给原告十堰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42.55元。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瑞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