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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8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克芝与崔攀、崔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芝,崔攀,崔红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87-2号原告于克芝,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崔攀,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崔红光,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芝与被告崔攀、崔红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行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因住院治疗支付大量医疗费已造成家庭困难,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其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向原告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顾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征附:淮阳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账户名:淮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8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