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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明华,南通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红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之后被告经常离家出走,置家庭、丈夫、女儿于不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半负担。被告葛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葛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原、被告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之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趋紧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之所以产生感情危机,主要是因为对家庭事务、子女教育等问题中的分歧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只要今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态度积极,主动沟通,相互包容,珍惜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