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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新市区东站路新辉建筑设备服务站与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市区东站路新辉建筑设备服务站,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281-1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新辉建筑设备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号。被执行人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新市区东站路新辉建筑设备服务站与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5年8月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市区东站路新辉建筑设备服务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1731768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