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农民。2015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门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女,农民。2015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门源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19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马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维秀代理检察员王鑫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5时许,被害人马某甲与妻子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张某某回到娘家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张某和马某某(系张某某的父母亲)。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马某某二人到马某甲家大门口,发现大门关闭,张某、马某某合力将大门推开一条门缝,马某某从门缝进入随手将顶在门后的一根长约1米的四棱钢管拿开,后二被告进了进入院内与从屋里出来的被害人沈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马某甲从东侧的屋子出来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张某见马某某与马某甲争吵后就过去和马某甲撕打在一起,沈某某准备到邻居家叫人,往院外跑的过程中被马某某追打。半途中马某某停止追赶返回到院内,并拿起院内的一把剪刀,将与张某撕打在一起的马某甲左大臂处戳了了两剪刀,致马某甲的左大臂处受伤。经门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门)公(刑)鉴(法临)字(2015)136号、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马某甲和沈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甲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门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马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马某甲、沈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马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张某、马某某系亲属关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忠明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车桂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