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屈卫东与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卫东。委托代理人管铁流,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注销)。法定代表人董超祺。上诉人屈卫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毅力能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于2003年10月10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30日原告被确定为××,同年6月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患病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5月29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需要继续治疗,医疗期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2012年7月31日原告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4月30日。2013年12月6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告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为陆级,医疗期延长至2014年7月30日。2015年1月15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延长治疗期,医疗期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7月9日。另,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及养老保险。原告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屈卫东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46530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965202元;3、营养费50000元;4、后续医疗费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被告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中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被告作为雇用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在被告处工作时,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并就其因××造成的损失进行了举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关于本案事实,原审法院依照原告的陈述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原告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屈卫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856元,原审法院予以退回。上诉人屈卫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工伤事故与患××是两种并列遭受损害的方式,工伤事故与患××不能等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仅是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并未规定因患××造成人身损害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属于司法解释,而上诉人是××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该法生效在前述司法解释之后,且属于全国生效的法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审理上诉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民事赔偿的主张。二、上诉人主张××民事赔偿乃是依据一审法院的指引而为,同一法院不能作出自相矛盾的法律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就××工伤待遇诉讼过,一审法院同时也正是本案的原审法院在其所作(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334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在原告已经就工伤事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判决正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而当时一审法院显然是认定原告主张的民事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从而未予支持,现在,上诉人单独就××民事赔偿起诉,法院却又认为上诉人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系自相矛盾。三、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等,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环境恶劣。然而被上诉人未依照《××防治法》相关规定尽到告知义务和提供有效的防护设施设备,最终导致上诉人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一般工伤事故而言,用人单位无须在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之外另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符合工伤保险原理的。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过错或者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如《××防治法》第59条、《安全生产法》第53条等),该用人单位则必须在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之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广东省其他地方如惠州、东莞、汕尾、××病人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而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人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及民事赔偿的案例。同处一省,根据司法统一与协调的法治原则,深圳地区法院也应当及时确立同样的审判原则,支持上诉人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以维护××人的合法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2015)第82965313号《准予登记通知书》,准予被上诉人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本案侵权之诉,应以适格的民事主体为被告。上诉人于2015年2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而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已被注销,即被上诉人在本案立案之前即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故上诉人将被上诉人作为被告起诉属于被诉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之情形,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未予查明被上诉人已经注销,属于认定事实有重大遗漏,但原审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仍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继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