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飞、罗坚等与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李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罗坚,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李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25-2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申请执行人罗坚。被执行人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三板村。代表人李齐福,该场投资人。被执行人李齐福。申请执行人黄飞、罗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李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李齐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流市大坡外镇易文瓷土场、李齐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珏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