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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法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素珍申请执行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363号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你与刘素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漯河中院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漯民三终字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退还集资款40000元及补交养老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67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