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任茂春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春,任宗,魏馨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46号原告任茂春,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原告任宗,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原告魏馨语,女,1997年1月18日出生。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建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1号楼23-32层。负责人赵松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按传票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未按时到庭。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茂春、任宗、魏馨语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五十元,由原告任茂春、任宗、魏馨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