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9号申请人: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佐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俊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顺成,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许才兴申请执行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欣牧业公司)、张佐松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发现渝欣牧业公司已资不抵债,经渝欣牧业公司书面申请,执行局于2015年9月22日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经审查,渝欣牧业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XXXXX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职工40人。据渝欣牧业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情况表等资料显示:该司资产主要有江津现代化农业园养殖基地和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38号重庆渝欣电器市场部分房产。江津现代化农业园养殖基地占地2250亩,系渝欣牧业公司于2010年起租赁使用。重庆渝欣电器市场房屋属渝欣牧业公司所有,产权共计14556.69㎡,其中8858.54㎡已被抵押给各债权人,剩余5698.15㎡(车库4944.1㎡,门面754.05㎡)未设立抵押但已被查封冻结。此外,张浩、许才兴、重庆达绿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旺渝商贸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起诉渝欣牧业公司借贷纠纷系列案,已作出生效裁判,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债务。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渝欣牧业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现处于诉讼过程中。上述案件共计负债近2亿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渝欣牧业公司涉及的多个执行案件无法偿还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渝欣牧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重庆市渝欣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