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仇中兵与周万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万国,仇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国。委托代理人柏乐,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中兵。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国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中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万国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万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上诉人周万国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