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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金兰与许正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兰,许正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114-2号申请人叶金兰,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正超,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莉,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叶金兰诉许正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