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叶金兰与许正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兰,许正超,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114-2号申请人叶金兰,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正超,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莉,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叶金兰诉许正超、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