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余某甲。被告:陈某。原告余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余某乙,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6年起开始被告就以外出打工名义离家出走,出走后很少回家。2011年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时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希望被告能考虑家庭孩子双方和好,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被告就没回过家,置家庭孩子不顾。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因被告不懂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且双方分居至今也有10年多,现原告诉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余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余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户口本,证明被告身份及孩子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4、判决书,证明被告曾起诉离婚;5、证明书,证明判决生效情况。被告陈某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庭审后,被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韵达速递(运单号:1600847484600)向本院快递一份同意书,被告称:因本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月10月8日到庭办理与余某甲的离婚协议,在此本人同意余某甲在协议里的全部要求,特请法院判本人与余某甲离婚。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并审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证据1-5,符合证据要件,且具有关联性,应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余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余某乙。2011年3月21日,被告陈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温苍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1年6月12日生效。之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被告曾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离婚后女儿余某乙的抚养问题,结合余某乙的生活现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女儿余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抚养费双方应共同承担。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生活需要,被告应负担子女抚养费18000元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女余某乙由原告余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陈维春给付原告余某甲子女抚养费18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某享有每月探望女儿余某乙二次的权利,原告余某甲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